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固定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大丰区稻米业协会工作制度》和相关法规,结合本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协调和控制方法等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履行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专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经办,并协调使用人员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事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统一管理、理顺关系”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分会资产购置原则上以集中办理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对确需增加和添置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根据协会年度预算编制采购计划、询价,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实行采购。
第七条 秘书处采购人员在经办过程中应当维护协会权利,采购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充分了解所购商品的市场行情,在保证所购商品的质量、档次、功能、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择优采购。
第八条 一次性采购总价值超过10000元时,采购人员应当货比三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类似于招标的方法进行采购,确定供货单位后及时完善报批手续,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保管
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资产的入库登记、领用登记、转移登记、减损登记、临时登记。
第十条 秘书处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由秘书处填写《物品入库单》一式三联负责验收配发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固定资产台账上签收。秘书处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秘书处办公室填写的《物品入库单》、经办人及审批领导签字的发票登记入账,秘书处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卡核对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如秘书处办公室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及时核对并搞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
第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特点、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类财产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应尽保管之责保证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基本完好。平时应当做好资产的清洁、防潮、防蛀等保养工作,使用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避免因保养、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现象杜绝因保管失职而发生失窃现象。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按评估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公用物品一般不准带回家或外借他人使用,更不准化公为私。若需借用,应经协会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有违纪外借或侵占公物者,要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调出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到秘书处办理公用物资移交手续,由秘书长签字,否则,协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各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对于维修费用较大的设施和财产,如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电器设备等应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应首先报秘书处,秘书处组织专业人员预检后再修,如有保质期的,应送销售商免费维修,如超过保质期的可选择有信誉、有经验、价格低的维修点进行修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剂与调配
第十八条 对于闲置的设施与设备由秘书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
会长、理事会批准后,可向外出售,出售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登记入账,同时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在办理完出售手续后,共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协会内部部门多余的办公设备,秘书处有权调配使用,后会同财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表》,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表》报秘书处,由秘书处请专业人员鉴定,签署意见后会同财务部门报协会会领导审批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秘书处收回残值。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查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固定资产盘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盘查每年进行一次临时盘查根据分会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盘查内容,做到账帐、账表、账物相符,按规定建帐。
第二十三条 盘查要求,秘书处建立协会固定资产台账,协会各每年对自管、自用的固定资产自查一次。公用资产由秘书处负责清查。
第二十四条 盘查程序,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查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三份,部门负责人、使用人分别签字确认后,分会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进行修订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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