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管理服务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协会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二条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
第三条
刻印
1、新协会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秘书处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规定。
2、因协会发展需要申请专用章时,由需求协会常务理事研究确定刻制,印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协会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秘书长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由会长核准同意使用。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财务章:由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
5、其他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协会内部使用,由协会专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6、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会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秘书处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协会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协会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秘书处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会计,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秘书长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协会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社团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协会盖章。
第八条
协会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协会印章出差的,须经会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常务理事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协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协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一四年八月十四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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