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会、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会是指: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下设大丰区稻米业协会加工业分会、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种植业分会、大丰区稻米业协会麦仁业分会。 分会是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由本区内稻米加工企业、稻米业种植企业、大麦麦仁加工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稻米加工、稻米业种植、大麦麦仁加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稻米加工、种植、大麦麦仁加工的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稻米、麦仁行业资源的开发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产业协会秘书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三个分会住所设在大丰区稻米业协会内。
第二章 分会设立
第六条 协会分会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稻麦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规范的名称;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分会设立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设立分会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会申请,并经批复同意。
(三)协会秘书处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分会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分会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向区农委备案。
(四)召开分会所属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分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协会依托有关企业等设立。
第九条 分会依托单位应是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并积极支持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依托单位要承诺并保证为分会秘书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关系管理,保障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分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稻米和麦仁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行业行政部门就稻米和麦仁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稻米和麦仁有关政策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开展本行业、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相关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产品推介、行业交流及展示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稻麦业技术、产业合作。
第十八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十九条根据分会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组成。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相关分会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会的会员。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分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与分会依托单位协商,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秘书长由一位副会长兼任。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会秘书长报协会批准后聘任。
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会应依照《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大丰区稻米业协会xxxxx分会工作规程》,经分会会员大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指导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换届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会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分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分会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分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分会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依托单位统一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以分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条 分会的相关业务指导、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一条 分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分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分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程序:
(一)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分会的决议。
(二)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会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由协会收缴分会的《社会团体分会登记证》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准予注销并发给协会分会注销证明文件后,分会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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