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协会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充分反映广大会员的意志和要求,根据江苏省《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民主决策制度主要是为充分发扬民主,减少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确保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包括本会内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课题研讨、章程修改、评先评优、财务开支及重大活动安排等。
第三条 对上条所述事项的决策,均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周将开会时间、拟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
第四条 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言记录。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条 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将与会人员所述意见进行梳理,然后提请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六条 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的,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议或其他小型会议表决的,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5人以上或理事二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出的属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述范围内的质询或议案,秘书处应认真整理,并在一周内给予负责任的书面答复或提请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 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未回复或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上述二部门同意所报告事项,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九条 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于30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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