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协会各项重大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避免协会在重大事务中出现失误和风险,根据江苏省《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目的:
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关的指导及监督,保证各项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进行工作。
第二条需要报告的事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2、上级有关部门来协会检查指导工作;
3、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4、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协会全面重要工作安排;
5、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6、协会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7、协会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8、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9、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协会相关工作的;
10、涉及协会形象或协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11、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活动报告的具体流程:
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报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实施。本会秘书处应将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其他重大事项拟实施的方案,于30日前口头或书面形式,视内容而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并征求其意见,邀请其届时派员指导。如发生有关重大事件,应及时将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及处理情况等,秘书处应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在拟办前和重大事件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会长报告;会长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常务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会长报告。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秘书长、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秘书长、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协会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会长责令有秘书处查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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