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维护协会声誉,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信息快速传递系统,提高行业协调服务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促进大丰区稻米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会员管理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和义务对等。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协会会员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稻米业或相关产业活动;
(四)协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定的技术专长,或者对稻米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需填写《大丰区稻米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需填写《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协会颁发《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可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其负责人为特邀会员,第八条规定的个人亦可应邀成为协会特邀会员,并颁发特邀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特邀会员入会程序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是被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大丰区稻米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框架下的权力,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专人作为与协会的联系人。如联系人有变化,应事先书面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年度会费暂定如下:
(一)会长单位为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为3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为2000元;
(四) 理事单位为1000元;
(五) 会员单位为500元;
(六)个人会员为100元;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奖惩制度,对遵纪守法、履行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和行业发展业绩突出的会员,根据情况不同分别给予行业通报表扬、授予先进会员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以下任一规定,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批评、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会员服务项目、建议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理,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从事有关活动;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者公益费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不履行协会决议等,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行业秘密;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
(七)从事有损于协会形象、行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八)根据协会章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将在有关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的,由协会秘书处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退会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自退会批准之日起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会员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必要时,秘书处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备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与章程有冲突的,依照章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章程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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