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用标志和“大丰大米”地理标志使用提示
稻米业协会 高建新
一、新专用标志的使用是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促进和规范
这次换标工作是国家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采取的重要和重大改革举措。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是改变以文件发布形式为公告的形式。
二是增加了限制性规定“第九条”。具体有2条。
三是细化了使用条件 “第五条”,必须与地标注册人签订了使用合同,使用许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申请换标经过公告核准,必须达到地标产品标准质量要求,违者要受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和注册人取消使用资格。
四是首次实行施行时的“试点”改革方式。这次换标不是一下子普遍推开,而是先进行试点,而后推开,并且试点期限较长,为两年时间,至2021年底,江苏被批准为首批试点单位,这表明国家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未有过的重视和严格规范。
以上规定,充分表明,今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将走向规范化的轨道,不是可用可不用,想用随意用的状况了。
二、“大丰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
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方面的规定(公告第六条)中,已有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二、三两条)。对“大丰大米”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协会采取的原则和方法是:严格规范、统一标准、逐步推开、鼓励优质产品使用,初期免收使用费。2017年至今,协会批准了22家会员单位,使用了“大丰大米”商标,目前,实际使用的14家,有8家未使用(按354号公告规定,专用标志将不给用)。在使用的当中,存在优质产品未普遍使用、商标使用不显著,突出自有商标,把地标作为附带等情况。另外,存在未经协会许可,在包装上任意标注“大丰大米”字样,虽不是“大丰大米”商标,未经许可,标注相同文字仍是违规行为。在“大丰大米”商标使用当中,会员单位今后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认真的学习、理解掌握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法典、商标法及配套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以及我会制定的“大丰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大丰大米”商标相关条件暂行规定、“大丰大米”商标包装标签标识印制的规定、“大丰大米”产品地方标准(待后发)等。
2、向协会申请办理使用“大丰大米”商标许可手续。
3、制定使用“大丰大米”商标的工作计划,确定品种、规格、包装等。
4、制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方案和相关制度。
5、制定商标包装、印制、使用计划、台帐和制度。
6、选择优质稻米品种使用“大丰大米”商标,产品要向中、高端档次,普通米、低档米、混合米不要使用地标商标。
7、包装上突出使用“大丰大米”地理标志商标,在显著位置标注(可参考协会统一设计的样式)。
8、实行订单种植,建立企业的原粮基地,保证原粮品质,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施行溯源管理打下基础。
以上内容,供各位会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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