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大丰区区域内水稻种植、水稻良种繁育和种子供应、稻谷(包括米仁)收购加工经营业户等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大丰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严格行业自律规定,全力实施品牌战略,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区稻米业快速、健康发展和稻米生产经营业户增产增收增效,积极维护稻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大丰区农业委员会,本会接受大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依法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大丰区丰收大地现代农业范范园区内(市区疏港路199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的粮食产销政策,调查研究我区稻米产业发展状况,协助制订我区稻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我市稻米产业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优质稻米新品种的研发和良种繁殖,推广绿色生态、稳产高效的栽培植保新技术。

(三)引导稻谷加工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含量,提供设备改进的相关信息,促进加工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提高产品档次、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实施品牌战略,在会员中推行统一原料品种、统一产品标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依法经营的“五统一”管理,努力培育和打造“大丰大米”、“大丰米仁”等特色品牌。组织和参加相关宣传和推介活动,扩大“大丰大米”、“大丰米仁”产品的知名度。

(五)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稻米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制止业内各种违法行为。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组织内外部的参观学习,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生产经营水平。

(七)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动稻谷种植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连片规模种植,指导加工企业与种植户建立稳固的联系,推行集约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模式的建立。

(八)编辑协会通讯和简报,加强与区外同业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参加本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亦可以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会员必须是与稻米生产、加工、销售和品牌培育等相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

(三)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自主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组织工作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会同会长搞好本协会财务管理与审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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