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盐城市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协会自律
 

大丰区稻米业协会

协会会员单位行为自律公约

 

大丰区稻米业协会会员单位是我区稻米(包括米仁)生产、技术指导,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主要力量,会员单位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我区优质稻米产业化的进程。经会员单位协商一致,自愿在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制定行业内部行为自律公约,并自觉执行。

一、生产种植和交售行为

1、选择水源和土壤无污染,水质优良、灌排条件好的农田,用于稻谷种植。

2、选用优质高产适销对路品种。当前推荐使用“南粳9108”和“武育粳3号”等优质品种。

3、采用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种植方式采用人工手栽、机插秧或抛秧,合理密植,不提倡使用直播稻;施肥技术上控制氮肥使用,增施有机肥,注意氮、磷、钾配比使用;综合防治病虫草害,注重条纹叶枯病防治和防倒伏措施的落实,采用绿色统防技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成熟时及时分品种收获。

4、交售品种不混杂。分品种交售种植的稻谷,销售时,不将不同品种稻谷相互混合销售,严禁掺杂使假。

二、稻谷收储行为

1.取得合法资格。按现行的粮食收购主体准入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取得收购稻米的合法资格。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有具备资格条件的收购人员和相应的资金。

2.坚持质量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品种不得互混,杜绝受污染稻米人库。

3.形成合理价格。坚持市场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与国内外市场价格相协调,与周边地区相衔接,实行优质优价,严禁哄抬或打压价格。

4.严格履行合约。实行“订单农业”的,坚持按合同收购,维护双方合法利益,注重保护稻谷种植者的正当权益。

5.确保存粮安全。确保存粮安全无事故,做到无霉变、无污染、无事故,达到保质、保鲜的要求。

三、稻米加工行为

1.取得合法资格。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生产出口大米的企业,必须有加工出口产品许可证。

2.具备必要条件。要有合格的加工生产场所,合格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要具备必须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具有合格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检测人员,从事粮食加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3.产品必须达标。生产的各类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不得掺假使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严禁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作为粮食加工的辅助制剂。对外销售的包装成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标签必须符合标准,产品不得短斤少两。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绿色食品规定。

4.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齐全,安全管理到位,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销售大米行为

1.坚持持证经营。会员单位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权,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照亮证经营。在外设立销售窗口的,应报协会备案,便于协会掌握市场拓展情况。

2.坚持质量标准。会员单位销售大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米一律不得投放市场。

3.准确使用标识。销售大米的包装必须规范,标签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正确使用商标、QS、“放心米”、“推荐产品”等标志,销售大米的内在质量必须与标识相符。

4.协调销售价格。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要相互协商,畅销时不得哄抬价格,滞销时不得相互倾轧。

5.搞好信息反馈。经常搜集本地大米质量、价格、销售、包装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协会反馈。

6.打击假冒行为。会员单位发现冒充他人商标和厂名的大米,及时向辖地质监、工商部门举报,同时向协会反映,以便及时查处,不得瞒报或谎报。

五、奖惩

以上公约,各会员单位必须共同遵守。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成绩突出的予以褒奖,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质询、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收购、加工、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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